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6民初13776号
原告:鸿业达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互联网产业基地A区2栋303B,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4C7XM。
法定代表人:彭志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学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石岩街道机荷高速立交北侧松白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19292365H。
法定代表人:蔡应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庆,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雁雯,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学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庆、杨雁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施工检测费68259元;2.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利息损失11365元(以68259元为本金,按年贷款利率3.7%上浮50%计算利率为5.55%,自2019年5月5日起暂计至2022年5月5日);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均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辩称,1.除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外,其他内容不属实;2.双方从未签署案涉检测合同;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事宜,该发票系系统自动抵扣,不能说明被告实际收到发票原件,也不能说明案涉交易的存在,更不能说明被告认可需支付原告施工检测费;4.关于利息,被告于2022年1月1日方知案涉事宜,被告愿意返还6%的实际抵扣税款3863.72元。
本案相关事实
1.原告称,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施工检测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检测高压柜、高压电缆、变压器、环网柜、继电保护装置、避雷器、GIS数据采集等,合同价款为68259元,支付方式为全部检测报告拿齐全时一次性支付。原告提交的《委托施工检测合同》仅有原告单方盖章。被告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双方从未订立该检测合同。
2.原告提交了检测报告、快递单,以证明其按合同要求向被告提供提供了检测报告。被告主张没有收到过原告的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仅有封皮,且仅有原告单方的盖章,快递单也无证据证明该快递有寄出和妥投,更无法证明快递的具体物品。
3.2021年2月3日,原告开具了以被告为抬头的增值税发票。原告主张被告已将该发票进行了税务抵扣。被告反驳称,其从未收到过上述发票原件,该发票之所以被抵扣是因为原告向其开具发票后,税务局系统会自动进行抵扣,而非其主动抵扣。
判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委托施工检测合同》、检测报告、快递单均系其单方制作形成,被告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建立了检测服务合同关系,亦无法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检测服务。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虽已被被告用于税务抵扣,但被告已就抵扣行为作出了合理解释,而增值税发票作为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故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增值税发票无法单独作为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鸿业达建设(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5元,财产保全费81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 雨 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锦(兼)
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