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402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北归德路东奥林匹克公园1号楼门面。组织机构代码:31768873-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华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株洲路北侧检察院家属2号楼东单元4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8322885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河南华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华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华坤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华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华坤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华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华坤置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华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窦军
审判员*国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