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2民初6751号
原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黄河东路与通达路交叉口东南角中原佳海15号楼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6887391。
法定代表人张广钦,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商丘福源瑞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宇航路北星林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836019XX。
法定代表人董龙朝,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朝阳,河南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202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广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宇鑫国际花园东苑项目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原告承包建设被告开发建设的宇鑫国际花园东苑项目电力设备及安装工程,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94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行施工并按时竣工验收,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下欠506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予给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506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1、欠工程款是事实,但是金额不对,被告已支付4380586元,剩余应是5019414元未付。2、由于原告施工所提供的设备材料均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对工程价款应重新计算,被告针对原告的工程质量问题予以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宇鑫国际花园东苑项目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原告承包建设被告开发建设的宇鑫国际花园东苑项目电力设备及安装工程,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94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行施工,2020年5月12日被告在《工程验收单》盖章、签名。后双方进行了结算,2022年3月16日被告在工程结算单上盖章、签字确认。结算单载明:合同价款940万元,扣款29280元,已付4309866元,剩余金额5060854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给付,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5060854元未予给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506万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也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丘福源瑞博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236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