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华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1402民初883号
原告河南华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北归德路东奥林匹克公园1号楼门面。组织机构代码:31768873-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株洲路北侧检察院家属2号楼东单元4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8322885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综合部主任。
原告河南华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硕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硕公司委托代理人房青,被告华坤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将其开发的凯旋名都小区1号楼1-5层电缆桥架和1、2号楼图纸范围内所有电缆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约定了工期,工程价款为724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垫付了大额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300万元工程款至今未支付,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00万元,并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本公司正在与原告调解,制定还款计划,分批归还此款。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2015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的《凯旋名都小区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将开发的凯旋名都小区1号楼1-5层电缆桥架,1、2号楼图纸范围内(不包含电梯电缆)所有电缆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款为724万元;同时约定工期及质量标准。原告依约施工完毕并垫付工程款,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下余300万元工程款至今未予支付。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认证及庭审调查查明:2015年1月22日,华坤公司(甲方)与华硕公司(乙方)签订《凯旋名都小区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1.3工程承包范围:凯旋名都1号楼1-5层电缆桥架,凯旋名都1、2号楼图纸范围内(不包含电梯电缆)所有电缆。1.4承包方式:依据施工图纸并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通过政府部门的验收。二、工期:70日历天。三、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合同价款:本工程一次性包死价724万元。五、付款方式:1、全部施工完毕,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的97%。2、保修期2年到期,无质量问题,剩余的3%由甲方现金无息支付。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华硕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电力工程施工,现被告已入住使用。被告华坤公司仅支付工程款402.28万元,扣除质量保证金21.72万元,下欠30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凯旋名都小区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电力工程施工任务,且被告已占有使用,应当认定该工程为合格工程。被告占有使用后,理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被告认可欠原告工程款300万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华坤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华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3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孔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