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02民初2527号
原告:深圳市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Y2Y75,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兴社区鹏兴路13号中兴花园10栋301。
法定代表人:彭波,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细儿、黄璐,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18XW,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史立宾,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宗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99897742E,住所湖北省孝感市临空经济开发区现代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范怀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湖北建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0709598XC,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体育馆路2号新凯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陈昌敏,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收到原告深圳市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湖北宗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建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7日向原告深圳市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深圳市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小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