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建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市网库能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民初2963号
原告:湖北建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体育馆路2号新凯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陈昌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镝,该公司员工。
被告:荆州市网库能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庄王大道6号绿地铭创写字楼15层1-22号。
法定代表人:丁冬冬。
原告湖北建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网库能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向原告湖北建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湖北建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建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建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 幸
书 记 员  李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