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建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55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湖北建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体育馆路2号新凯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陈昌敏。
被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静怡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雯
书 记 员 王俊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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