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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达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600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对原告湖北达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奥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建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中“本案鉴定费15,000元,由原告湖北达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补正为“本案鉴定费15,000元,由原告湖北达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500元,被告**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50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