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民终7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凤,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铁建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后坝路1号*****白鹭城市花园商业2栋负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凤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铁建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贵州铁建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