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2民初118号
原告:***,女,汉族,1965年11月2日生,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贵州铁建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贵州铁建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贵州铁建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营业执照的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后坝路1号兴隆枫丹白鹭城市花园商业2栋负1层1号属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故合同履行地和用工所在地均不属我辖区。根据相关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故将本案就近移送至有管辖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故本案就近移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裁决如下:
本案移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闵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