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华昊中天药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5427号
原告: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北路11号1栋1单元18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苏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基,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华昊中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康强二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邱荣国,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昌俊,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光超,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昊中天药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吴希孝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啟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