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802执16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鑫标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元驰天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成都鑫标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802民初2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鑫标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及服务费共计99614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帐户有少量余额,均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被执行人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未登记有��辆;被执行人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元市经济开发区XXX幢房屋及位于广元开发区XXX粮库以东土地使用权,其名下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均已被其分案件在先查封,被执行人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涉及大量经济案件,涉案总标的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付款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且及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能力不足,其名财产均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无法得到清偿,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802执16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