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

安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某某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523民初2625号 原告:安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道递铺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E9552625X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水利勘测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吉水利勘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吉水利勘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安吉水利勘测公司在***未与其办理工作交接前,无需支付***2019年绩效工资剩余部分261777元;2.安吉水利勘测公司无需支付给***职称使用费45000元;3.安吉水利勘测公司无需在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四库-平台”信息系统中解除***的技术负责人身份信息。事实与理由:***在2019年12月离职前,系安吉水利勘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其离职时未与安吉水利勘测公司办理离职交接,至今未交还公司相关财物及技术资料,因此安吉水利勘测公司有理由暂停支付其绩效工资剩余部分。另,***自2014年开始系安吉水利勘测公司技术负责人,并登记在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四库-平台”信息系统中,但是其离职后在该信息系统中的变更,属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行政管理范畴,与本案劳动争议无关。且其主张的职称使用费,属于应当取缔的挂证行为,该主张不应予以支持。综上,安吉水利勘测公司认为本案前置的劳动仲裁决定有误。 ***辩称,劳动仲裁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安吉水利勘测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根据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应立即支付工资,***所主张的绩效工资系工资的组成部分,安吉水利勘测公司应无条件立即支付。2.职称使用费,***已予以认定,***也未起诉。3.安吉水利勘测公司认为“四库-平台”退出于行政范畴。但技术部负责人是***为水利高级工程师,且原系安吉水利勘测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员工。在离职后,安吉水利勘测公司有义务将其在“四库-平台”退出,否则***无法以高级水利水电工程师进行执业,也无任何单位接收。请求驳回安吉水利勘测公司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安吉水利勘测公司提交的安吉县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仲裁裁决书,***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四库-平台系统”查询截图,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4年,***到安吉水利勘测公司处担任技术负责人。2019年12月,***主动离职。 2023年1月4日,***向安吉县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浙安吉劳人仲案(2023)31号仲裁裁决书。 另查明,安吉水利勘测公司未支付***2019年绩效工资剩余部分26177元。***在“浙江勘察设计行业四库-平台信息系统”至今仍被登记为安吉水利勘测公司的技术负责人。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故安吉水利勘测公司应支付***2019年绩效工资剩余部分26177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并不要求以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等为前提,现安吉水利勘测公司在“浙江勘察设计行业四库-平台信息系统”将***登记为其技术负责人,对***相应的执业造成困难,故应对此项登记进行变更。综上所述,本院对安吉水利勘测公司诉请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安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9年绩效工资剩余部分2617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安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勘察设计行业四库-平台信息系统”解除***作为安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身份; 三、原告安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职称使用费45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