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意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与陕西意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7435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侯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钰,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心,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陕西意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宏。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陕西意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12月12日16时30分,被告***驾驶车牌号为陕AXXXXX车辆在兰池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追尾王某某驾驶车牌号陕AXXXXX直行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经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处出具2020(L)第505号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被告***负全部责任,保险人王某某无责任。陕西意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为***驾驶车牌号为陕AXXXXX车辆的所有权人。后被保险人王某某就此次事故的损失向原告申请赔偿,并于2020年12月30日与原告签署《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约定本人同意将已取得赔款全部向被告追偿的权利(包括根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直接向对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并授权原告得以本人名义或原告名义行被告追偿。现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其代为向案外人王某某支付的车辆损失赔偿款1218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陕西省咸阳市彬县XX镇XX村XX组,被告陕西意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路XX园XX号楼XX室,均不在本院辖区。经询,原告同意本案移送被告陕西意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路XX园XX号楼XX室,因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路XX园XX号楼XX室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辖区,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焦 颖 茹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羽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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