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5民初7517号
原告:胡建强,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胡建莲,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原告:邓国荣,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固始县城关城南新区防汛指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77653240X6。
法定代表人:高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固始县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局。地址固始县蓼城大道与陈**光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固始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张友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固始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地址固始县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525676747294H。
法定代表人:袁立新,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耀威,河南弘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江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站。地址信阳市平桥区震雷山街道办事处震雷山商业街东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69467929Q。
法定代表人:张宏建,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霖,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兵,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信阳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地址信阳市解放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419305495B。
法定代表人:张宏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华,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兵,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固始县石佛店镇人民政府。地址固始县石佛店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5006092321P。
法定代表人:孙巧,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太宏,固始县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固始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址固始县红苏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5254194050904。
法定代表人:魏建中,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石,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培勇,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地址固始县王审知大道与淮河路交叉口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5254194050829。
法定代表人:胡连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国,固始县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胡建强、胡建莲、邓国荣与被告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县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局、固始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信阳市江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站、信阳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固始县石佛店镇人民政府、固始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河南省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0月8日向原告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胡建强、胡建莲、邓国荣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建强、胡建莲、邓国荣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
审判长 王成
审判员 胡炜
审判员 陈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