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022民初188号 原告: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和路139号26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16026234。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石人村上屋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5182425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其公司支付案涉《休宁云栖桃源一期示范区样板间软装陈设合同》项下的欠付工程款394500元、质保金131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及质保金之和即52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14.8%/年为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被告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其公司(乙方)签订了《休宁云栖桃源一期示范区样板间软装陈设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休宁云栖桃源一期示范区样板间软装工程。项目地点为休宁云栖桃源一期示范区样板间。工程范围为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室内软装设计,并按甲方确认的室内软装设计方案对家具、灯具及饰品等进行定制及摆放。工程内容包括软装设计、家具定制、布艺窗帘制作、饰品及灯具采购及现场布置四个阶段。实行包干合同价即合同总额为2630000元,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政策修订或变化等产生的上述税费计算依据变化,均不影响本合同价款。合同还约定,甲方分阶段支付合同费用,第一阶段: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789000元。第二阶段:在甲方现场达到室内陈设服务条件,且乙方具备装车发货条件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1315000元。第三阶段:乙方完成全部摆放后,由乙方通知甲方进行最终验收,乙方按照甲方合理意见调整完成并经结算审核后,甲方支付至结算额的95%。第四阶段:剩5%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免息付清。合同载明,乙方负责户型样板间内活动家具的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自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算。合同还约定,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如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支付应结之账单,甲方将支付乙方应付未付金额每日1‰的罚款。合同还对纠纷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即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己方义务。被告于2020年9月2日在名称分别为“安徽黄山休宁项目85-N户型样板间软装验收清单”、“安徽黄山休宁项目110-N2户型样板间软装验收清单”、“安徽休宁项目160户型样板间软装验收清单”、“安徽黄山休宁项目300户型软装验收清单”、“安徽黄山休宁项目售楼处软装验收清单”全部五份软装验收清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2021年9月2日,其公司负责的样板间内活动家具保修期届满,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是,被告仅向其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前两个阶段合同费用即2104000元,尚欠工程款394500元以及质保金131500元未支付。经多次催收,被告仍怠于履行付款义务。 其公司认为,双方订立的《休宁云栖桃源一期示范区样板间软装陈设合同》合法有效。在其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被告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并应就其逾期付款行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维护其公司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休宁云栖桃源一期示范区样板间软装陈设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休宁云栖桃源一期示范区样板间软装工程。项目地点为休宁云栖桃源一期示范区样板间。工程范围为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室内软装设计,并按甲方确认的室内软装设计方案对家具、灯具及饰品等进行定制及摆放。工程内容包括软装设计、家具定制、布艺窗帘制作、饰品及灯具采购及现场布置四个阶段。实行包干合同价即合同总额为2630000元,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政策修订或变化等产生的上述税费计算依据变化,均不影响本合同价款。合同还约定,甲方分阶段支付合同费用,第一阶段: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789000元。第二阶段:在甲方现场达到室内陈设服务条件,且乙方具备装车发货条件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1315000元。第三阶段:乙方完成全部摆放后,由乙方通知甲方进行最终验收,乙方按照甲方合理意见调整完成并经结算审核后,甲方支付至结算额的95%。第四阶段:剩5%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免息付清。合同载明,乙方负责户型样板间内活动家具的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自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算。合同还约定,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如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支付应结之账单,甲方将支付乙方应付未付金额每日1‰的罚款。合同还对纠纷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即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在名称分别为“安徽黄山休宁项目85-N户型样板间软装验收清单”、“安徽黄山休宁项目110-N2户型样板间软装验收清单”、“安徽休宁项目160户型样板间软装验收清单”、“安徽黄山休宁项目300户型软装验收清单”、“安徽黄山休宁项目售楼处软装验收清单”全部五份软装验收清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2021年9月2日,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负责的样板间内活动家具保修期届满。截止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起诉时止,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104000元,尚欠工程款394500元以及质保金131500元未支付。2022年3月8日,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休宁云栖桃源一期示范区样板间软装陈设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对原告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526000元(含质保金131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52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89元,由被告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谢 恒 人民陪审员  杨 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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