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与徐州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11民初415号
原告: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1幢18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矿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盛中华。
原告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海尔徐州智慧城项目售楼处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将徐州智慧城项目售楼处室内装饰设计的室内精装修设计交由原告完成。合同项下设计费采用单价×实际结算面积的计算方式,单价为800元/㎡,总设计面积为1211㎡,合计设计费为人民币968800元,结算设计费总额按照固定单价和实际结算面积据实结算,结算设计费总额与本合同设计费暂定总额之间的差额在最后一次付款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计人民币193760元;原告完成概念方案设计并经被告评审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人民币96880元;原告完成方案扩初设计并经被告评审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人民币193760元;原告完成全套施工图设计并经被告评审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5%,计人民币435960元;原告设计的样板间及湖滨展示中心未来生活体验区室内装饰装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向原告付清设计费5%的尾款,计人民币48440元。原告已提交了全套施工图设计,且被告已经按照原告提交的施工图施工完毕,该项目已竣工并验收合格,故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完毕全部的设计费。然截止起诉之日,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仅支付原告193760元,尚欠原告775040元的设计费未予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775040元及利息损失(以77504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因本院依法向被告徐州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未果,遂予以公告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依法缺席审理。因争议标的较大,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在缺席审理后,再次查询被告徐州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
被告徐州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答辩期满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施工合同关系,不应基于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二、双方约定管辖有效,依法应由青岛崂山区法院审理。合同首页即记载:签订地点:青岛崂山区。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交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陈述的相应的事实,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当事人超出答辩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发现管辖权问题的来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丁贺
人民陪审员苏正军
人民陪审员牛太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