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926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科工矿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桃园路90号指挥中心综合业务楼1栋7层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乔克塔勒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科工矿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拜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21)新2926民初2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科工矿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93,406.13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科工矿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科工矿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926执28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刚
审判员 李 海 潮
审判员 ***·毛尼亚孜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