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瀚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广西瀚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3民初3018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厚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厚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被告:广西瀚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36号方园公寓二区1号楼1单元4层3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4039014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乐,该公司员工。
原告许立飞诉被告***、广西瀚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6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834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5834元按规定退回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熊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