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37号
原告: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公园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19号市政协大院内东楼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8748948P。
法定代表人:荆树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山东广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金大地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康虹路766号盛世花苑13#3-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49887344C。
法定代表人:黄福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园,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大地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51元,由原告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宿盼盼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