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自然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陕西大自然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94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自然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自然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7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大自然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942号案执行终结。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