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知民初1号
原告:**县河山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中兴路(**县水利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豫西水利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贵。
原告**县河山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西水利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县河山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于2020年3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河山水利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河山水利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县河山水利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占通
审判员 景志贤
审判员 范俊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葛秋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