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禹盛生态环境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生态环境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喀左丛元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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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302民初3247号
原告:辽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向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珏琼,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三段1号楼2单元1501室。
委托代理人:龙星宇,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技术部主任,住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2号楼1单元502室。
被告:喀左丛元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左县中三家镇丛元号村。
法定代表人:赵宏波。
原告辽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喀左丛元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未开庭审理之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被告既未应诉,亦未反诉,不影响被告的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谭福俊
二○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齐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