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迎民执字第7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执行人山西地丰煤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7号万邦国际17层17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迎劳仲裁决字(2015)第05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山西地丰煤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732元(包括工资提成29392元、执行费34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