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323民初2403号
原告:吴忠市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文卫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宁夏一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盐池县水务局。
住所地:盐池县花马池西街***号。
负责人:*向阳,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局副局长,住宁夏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吴忠市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盐池县水务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
原告吴忠市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忠市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吴忠市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