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2民初1967号
原告:**,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江河水利水电设计院。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90757162Y。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宝鸡市水电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12号。工商注册号61030010034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宝鸡市江河水利水电设计院、第三人宝鸡市水电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