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曼图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泉州市海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曼图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03民初5671号
原告:泉州市海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8114457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曼图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56657438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市海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曼图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泉州市海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海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海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