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兴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兴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3151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兴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兴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兴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兴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喻才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