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科水利技术设计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水科水利技术设计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102民催5号
申请人:福建省水科水利技术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常向青,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福建省水科水利技术设计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福建省水科水利技术设计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8000439213425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水科水利技术设计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水科水利技术设计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翁云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婷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