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11执41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太白楼东路(东郊热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