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宝利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11民初12847号
原告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宁宝利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济宁宝利实业有限公司准确的送法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筱
书记员 司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