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森达美港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11民初1947号
原告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宁森达美港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仙峰
书记员  孔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