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菱花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327067XJ,住所地济宁市太白楼东路(东郊热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丁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潇,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菱花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7782XC,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菱花路。
法定代表人:江保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菱花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891民初17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供用热力合同供热款124283.9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执行费。
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5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发起人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无有价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均为轮候冻结,本院无法划扣。
本院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展开线下调查:一、2022年5月12日,本院工作人员到济宁市的房产及土地,产权证号为(2019)济宁市不动产第0××7号、济国用(2008)第0××0号,为轮候查封(八轮以上)且有抵押,本院无法处置。二、本院到被执行人处进行调查,法务部工作人员路丽华称,公司现在没有经营,欠款2个多亿,目前没有偿还能力,也无法拿出设备或者产品抵偿,以后会慢慢把债务全部偿还完毕。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5月24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江保安作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5月24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潇,将上述执行情况向其进行了告知并询问是否公告悬赏,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表示不公告悬赏,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赟
审判员 赵文斌审判员王德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房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