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1515号
原告:***,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峰,济宁任城仙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楼东路(东郊热电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327067XJ。
法定代表人:丁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鹏,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小区8号楼2单元4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92666808。
法定代表人:满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迎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辛忠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