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11974号
原告:张淑贞,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327067XJ,住所地:济宁市太白楼东路(东郊热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张淑贞与被告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张淑贞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淑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