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仲执字第0005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聚源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敬,职位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聚源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4)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聚源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4)3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聚源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160.29元,其中案款12079.29元,执行费81元。本院已将上述案款12079.29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雁仲执字第00053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冯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