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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万映电影院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信县富高文化体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威执字第473号
申请人执行人四川省万映电影院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刘英。
委托代理人:何家林,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威信县富高文化体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信县扎西镇桂花办事处龙洞坡社,法定代表人:何兵。
关于四川省万映电影院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威信县富高文化体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万元以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双方于2015年12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4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天军
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
代理审判员  张春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明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