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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财保311号
申请人: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3-4-1201号。
法定代表人:连德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诚,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宁,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潘村平安南路219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班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方年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董冠群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