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307号之二
申请人: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连德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宁,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焱,系单位职工。
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鲁1425民初3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7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7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7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枫
书 记 员 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