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307号之一
原告: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连德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宁,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焱,系单位职工。
原告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8元,由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枫
书 记 员 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