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民初16号之一
原告: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商河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许商街道鑫源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河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72元,减半收取计4936元,案件保全费3620元,由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鑫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