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30号
申请人: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1320566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商河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05486765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河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6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存款62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