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3民初3470号 原告: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3-4-1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平安南路219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济南购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技城6号楼B区13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原告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炬装饰公司)与被告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福置业公司)、第三人济南购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悦商贸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炬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购悦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福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炬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福置业公司支付票据款164277.6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票据款164277.6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由东福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28日,东福置业公司作为承兑人开具票号为23084510281752021092804070079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以下简称“汇票"),票面收款人为中炬装饰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28日,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64277.68元。汇票载明有“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及“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等内容。中炬装饰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将前述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人购悦商贸公司。后至2022年4月1日,经购悦商贸公司提示承兑拒绝付款。中炬装饰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将前述票据款项共计164277.68元先行支付至指定收款账户。现中炬装饰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东福置业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中炬装饰公司已经于2021年11月18日将涉案票据背书转让给购悦商贸公司,若中炬装饰公司已经***偿,则票据背书信息内应记载清偿人,并记载清偿人是否已经向出票人主张再追索权。但目前涉案票据持票人仍为购悦商贸有限公司,票据信息内未载明中炬装饰公司已代偿并取得再追索权中炬装饰公司无权要求东福置业公司支付款项。若本案开庭前中炬置业公司已经取得票据再追索权,则对于第三人购悦商贸公司未向中炬装饰公司主张的利息,中炬装饰公司也无权向东福置业公司主张。且鉴于中炬装饰公司从未向东福置业公司主张再追索权,东福置业公司不应支付中炬装饰公司利息。 购悦商贸公司述称,对中炬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没有异议,对东福置业公司的答辩不认可,与事实不符,票据款项已经由中炬装饰公司清偿。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28日,东福置业公司(出票人、承兑人)向中炬装饰公司(收款人)出具票号为23084510281752021092804070079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28日,票据金额为164277.68元),该票据载明可再转让,出票人东福置业公司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11月18日,中炬装饰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购悦商贸公司。2022年3月24日,购悦商贸公司向东福置业公司提示付款,该票据于到期后的2022年4月1日被拒付,拒付理由为:承兑机构未应答,视同拒付。票据状态变更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2022年5月18日,中炬装饰公司将票据款164277.68元支付至购悦公司的账户。2022年5月26日,中炬装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向东福置业公司行使再追索权。诉讼过程中,2022年8月30日,购悦商贸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操作追索流程,系统显示追索人名称为购悦商贸公司,清偿人为中炬装饰公司。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本院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东福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负担。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票号为21044510390682021063096448972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最后持有人为购悦商贸公司,票据到期后,购悦商贸公司向中炬装饰公司行使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中炬装饰公司依法向购悦商贸公司支付了票据款项164277.68元。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法律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之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本案中,中炬装饰公司清偿票据金额后依法向票据的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中炬装饰公司要求东福置业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64277.6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中炬装饰公司要求东福置业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2022年3月28日起至**之日起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本院认定东福置业公司以164277.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中炬装饰公司支付自其清偿之日(2022年5月18日)起至**之日起的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64277.68元; 二、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64277.6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6元,减半收取计1793元,由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车 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