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2民初10734号
原告: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兼经理。
被告: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