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正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方正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洛阳纵横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8民初3890号
原告:河南方正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鑫苑路北25号楼1单元18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9066382N。
法定代表人:崔淑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慧,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纵横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207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652575876。
法定代表人:孙炜。
原告河南方正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水利公司)诉被告洛阳纵横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管道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水利公司诉讼代理人赵志强、聂文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纵横管道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正水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5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伊川-孟津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伊洛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伊川-孟津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伊洛河防洪评价,编写伊川-孟津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伊洛河防洪评价报告书,提出评价结论性意见”服务,验收为评价报告通过专家组的评审,得到相关水利部门的批准,合同价款为11万元,完成防洪评价方案报告书1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6万元,取得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0日内,支付5万元等其他内容。2020年8月13日,原告为被告取得了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案涉批准文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6万元服务费后再未支付。被告的该行为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服务费以及逾期利息。综上所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服务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纵横管道公司未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7日,原告方正水利公司与被告纵横管道公司签订了《伊川-孟津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伊洛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伊川-孟津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伊洛河防洪评价,编写伊川-孟津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伊洛河防洪评价报告书,提出评价结论性意见,验收方式为评价报告通过专家组的评审,得到相关水利部门批复文件。合同具体约定,原告应在2019年12月30日前提交《伊川-孟津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伊洛河防洪报告书》,报告书应在2020年1月30日前取得批复文件,被告应在原告出具报告书并出具发票后10日内支付原告6万元,在取得水利主管部门批准文件10日内支付原告5万元,如原告的报告未能通过审批机关的审批,原告应无偿修改直至通过,若因原告工作失误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原告应退还收取的咨询费用,应承担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2020年7月,方正水利公司做出了附有专家评审意见的《伊川-孟津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伊洛河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2020年8月13日河南省水利厅作出豫水许准字[2020]第89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伊川-孟津天然气管道穿越伊洛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并在河南省水利厅官网进行公示。原告为被告开具11万元发票后,纵横管道公司已支付合同款6万元,尚有5万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技术服务合同、防洪评价报告、行政许可决定书、河南省水利厅官网公示信息等证据,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原告出具评价报告书,并使被告获得了河南省水利厅的行政许可,被告的合同目的已达到,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价款5万元。原告出具报告的时间与审批通过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符,但合同主要目的为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且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仅针对报告未通过审批的情形,被告由于未出庭应诉,对此产生的影响也未能举证,综上,鉴于原告的履行与合同中约定的时间确有迟延,对于原告请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不再支持。被告洛阳纵横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法律规定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纵横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方正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方正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洛阳纵横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华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倍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