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3103执1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杰奥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街口街镇北路田边村1号三层自编B34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3381270X。
法定代表人:宋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芒市勐焕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693071759N。
法定代表人:王建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杰奥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3103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19年10月10日前支付广州杰奥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86048.00元的50%,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剩余的50%。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杰奥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2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2019年11月26日,通过最高院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总局、证券,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19年12月20日,通过最高院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总局、证券等进行了第二次查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0年1月28日,通过最高院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总局、证券等进行了第三次查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0年3月6日,通过最高院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总局、证券等进行了第四次查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0年4月15日,通过最高院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总局、证券等进行了第五次查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7、2020年5月1日,通过最高院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总局、证券等进行了第六次查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18年10月18日,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但暂时无法处置。
9、2020年5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386048.00元,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386048.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本条件,并报经院长批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海军
审判员 胡广学
审判员 赵建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