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杰奥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杰奥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云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2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杰奥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云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3294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裁决,上海云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广州杰奥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5万元及相关利息(以本金6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补偿律师费人民币4万元、承担仲裁费人民币20,208元。广州杰奥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沪02执60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湧
审判员朱伟
审判员**中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方航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