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杰奥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新穗。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杰奥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设计合同款36100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610033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再加收50%利息,计付至付清之日止),应补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30000元,并承担仲裁费5981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向银行、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书面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