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23民初2580号
原告:*某某。
原告:陕西星河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原告*某某、陕西星河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因案件发生变化,原告*某某、陕西星河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陕西星河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陕西星河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计367元。由原告*某某、陕西星河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