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2371号
申请人:陕西心匠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2单元218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69F407。
法定代表人:吴博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静,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星河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环北路西段55号永昌宾馆B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97377305F。
法定代表人:梁晨。
申请人陕西心匠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星河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心匠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星河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7240元或者保全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心匠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星河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85724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喆
书 记 员 赵玉娜